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发放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督促社会单位和个人搞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范围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沿街商店等单位的责任范围,按照《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划定。
(二)道路、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河湖、城市绿地、施工现场和风景名胜区等的责任范围,按照其管理或者服务活动区域的界限来划定。
(三)建筑物及其外立面和屋顶、构筑物及各种市政公用设施等的责任范围,按照其自身表面和占地范围划定。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不明确的,由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确定,全市范围或跨区县的,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的内容包括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要求、责任人的权利等,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定统一式样。
第五条 对已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单位,可以继续使用“门前三包”责任书,采取告知形式送达责任人。
对未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单位,采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责任人。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发送工作的组织实施。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发送工作的落实,按照年度向辖区内各单位发送。
属于全市范围或跨区、县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告知书的发送。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告知书或“门前三包”责任告知书应送达责任单位负责人签收。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责任人,一份送达城管监察组织,一份存档。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台帐制度和考评制度,并加强对责任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组织检查。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全市性的检查,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
市和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对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及本市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 12月31日起施行。